原告韩*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隐瞒不能生育缺陷,虽经多方治疗,至今仍未治愈。2015年6月,在浙江绍兴再次检查,被告仍无精子。婚后为此经常生气,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实在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苗*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如果没有结婚,我怎么隐瞒她不会生孩子,我一直对他很好也没有闹过什么矛盾,我不愿意离婚。...(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