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宋**与被告张**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被告单位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进行职工住宅楼集资,被告于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31日、2004年10月2日以现金向单位缴纳30000元、20000元、18500元集资款,2004年10月15日以公积金转账方式缴纳集资款11500元,共缴纳集资款80000元,2005年9月30日被告与交警支队签订《住房合同书》,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及缴款、装修注意事项等,2007年3月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据所有权证记载,该住宅房坐落白银区天津路**号**幢**号,建筑面积143.52平方米。2007年5月起该房开始装修,原告参与采购等,并支...(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