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逯*、被告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法定代理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李**,被告逯**法定代理人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的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在2013年1月4日起诉时称,我是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二年级二班的学生,2012年9月29日下午,我在教室内站在地上手中拿着旗玩时,被告逯*突然从我身后将我推倒爬在地上,我的两颗前上门牙被折断,放学后才送往兰州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243.9元、车费1985元、住宿费1080元。从医疗机构了解修复两颗牙需4000元,种一颗上门牙需1.5万元,两颗需3万元。10月1日经学校调解,双方对治疗费问题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逯*承担了一些牙齿修复费1000元和将来种植一颗牙齿的费用6000元,共7000元,并对今后出现其它医疗问题不承担责任,故对修复费和植牙费只要求被告逯**被告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承担约定的费用,其它继续治疗费不要求二被告承担。对其它费用及赔偿损失项目未进行约定,也未赔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逯*、被告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朱**医疗费1243.9元、继续治疗费340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1985元、住宿费108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997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77386.9元,扣除按约定由被告逯*已付的7000元及不承担责任的今后出现的医疗费用34000元,实赔偿36386.9元。2、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支公司在学秦*保险责任最高限额45000元内优先赔偿,其它费用由被告逯**被告秦*县兴国镇第二小学共同承担。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逯*辩称,一、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问题。朱**诉称其受伤系逯*在朱**站在地上手中拿着旗玩时,逯*突然从身后推到爬在地上,两颗上门牙被折断,对此有以下异议:1、朱**、逯*系同龄人,在朱**站在地上时,逯*不可能有从身后推倒朱**爬在地上折断门牙的巨力,此因果关系与...(本文书还有8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