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项:
1、户口簿1本,原告用该证据证明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及原告系本案的合法赔偿权利人。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原告用该证据证明原告亲人乔**在2012年11月1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以及被告安富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事实;
3、医疗费票据65张,原告用该证据证明乔**在发生事故后抢救所花的医疗费用为6354元以及乔**住院抢救的天数为2天。
(二)为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县大队“11.10重大交通事故”卷宗中有关交警队对李**、李**、伏顺金以及安富万的询问笔录。
4、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县大队对李**的询问笔录1份,李**陈述,2012年11月10日14时左右,他驾驶甘e******号货车驶往叶堡,行驶至安家川新庄路段时,看见前方三百米外车道上有一摩托车向莲花方向滑行,有一个人在地上翻滚,他赶紧下车,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当时在他的同向前...(本文书还有3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