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陈*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大王*村1组**号门口由东向西左转过路行驶到公路中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任**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挂,造成任**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河公交认字(2015)第w****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任**即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13120.4元。出院记录上记载需加强休息及营养,定期检查,需二次手术费用约9000元。病情证明书上记载加强营养,需二次手术费用约8000元。2015年10月20日,老河口平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河司鉴(2015)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80日(含二次手术期)。支付鉴定费用800元。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118天。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