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5年4月2日13时20分,原告贾**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何**驾驶的小车在老河口市环一路与梨花大道交界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贾**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96天,支付医疗费14092.71元。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何**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贾**的伤情经老河口平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何**所有的小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