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阮**、郑**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下涯镇施家村村民,父母已经亡故,坟墓位于施家村原云计算项目旁长山地段。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以坟墓搬迁原告拒不配合为由,在清明节到来之前未及时通知原告及家人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父母的坟墓挖开,并将其棺材及...(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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