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第三人献县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受让的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债权4662908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债权的执行措施;2.判决确认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与第三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签订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