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孙*及其与杨**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找到原告,称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并许诺利息,原告同意后经筹措借给被告120万元,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4月7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起初以一套百悦公寓折抵部分借款,但要求原告另行支付购房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双方又另行商定用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百悦蓝***小区价值41万元的**号楼**单元**室(面积122.57平米),以及价值12万元的地下停车场1号车库,抵顶原告的部分借款。现抵顶的房屋以及车库已经交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