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建称迎安建筑)、上诉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工程)、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权**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迎安建筑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刘**,上诉人建安工程委托代理人尧宗梁、胡*,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原审被告权**委托代理人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4年发包方昆钢集团建筑有限公司(2005年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包方迎安建筑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玉溪钢铁集团公司年产150万吨钢铁厂第一标段及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迎安建筑负责施工。迎安建筑将玉钢原料片区土石方工程、烧结片区土石方工程分别转包给了张**、冯**进行施工,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协议。张**、冯**在工程施工期间,张**组织施工人员到冯**所在的烧结片区进行了施工。经张**、冯**双方人员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为538722.98元,并由双方人员在付张**结账清单上签字。2006年张**与冯**签订对帐纪要,对帐纪要的内容如下:“2004年7月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和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人权**(以下简称权**),指派张**到冯**正在施工的玉溪100万吨钢铁厂土石方工程工地挖运石料,经双方协商数量按以下办法计算:1、每车岩石按14.46立方米计算施工量。其余的设备运行时间和燃料耗量,仅作计算成本的参考数据,由张**结付给施工人员。2、最终确认张**的施工总量为61917.72立方米(14.4...(本文书还有7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