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9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月7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安徽省亳州华夏第一井酒厂(简称第一井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为第5697580号“华夏第一井”商标(该商标图样见附图),申请人为安徽省亳州市福利金六井酒厂(简称金六井酒厂),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日,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烧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含酒精浓汁、开胃酒、米*、黄*、料酒、清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9年1...(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