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205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1月9日,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齐**、翟**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第200610024967.9号名称为“一种溶液电导率的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黄**,申请日为2006年3月22日,公开日为2006年8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08年8月15日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黄**于2006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