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尚志市水务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宇第18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尚志市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卢**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2015)尚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李**没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不是个人原因,而是长寿乡牛心村绥化屯全体村民都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李**提交的《粮补直补卡》、《长寿乡土地核查野外丈量明细表》及收取提留款的票据均能证实李**是案涉60亩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人。原审认定李**不是...(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