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老河口市竹林桥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因不慎摔伤左腿,在河南省内乡县进行复位接骨术,并以石膏进行外固定。2013年10月8日,经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放射科x光检查,影像表现左胫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复查,骨折对位线尚可,石膏外固定。2013年10月10日,被告竹林桥卫生院医师贺*勇接诊阅片后,以原告“左胫腓骨远段粉碎性骨对位不良”为由,将原告收入卫生院治疗,同日进行内固定手术。由于原告系闭合性骨折,采取开放性内固定手术,术前未备皮,增加感染机率;术中没有安放引流管,造成於血未能排出,使创口内部深度感染;术后未对原告切口清创,再次导致切口重度感染。在2013年10月17日,原告感觉不适,手术伤口有液体流出;又经两天清创换药仍未好转,遂于10月19日转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受感染和左胫腓骨慢性骨髓炎。由于前期手术后感染严重,原告在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又进行两次手术,把左胫腓骨骨折术术后感染内固定取出,并进行清创,实施外固定架固定和人工皮覆盖术。由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护理常规,术前未备皮,术中没有安放引流管,术后未清创,并使用不具有合法来源的内固定钢板,其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并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卫生院应当就其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王**与卫生院医疗纠纷一案请求赔偿明细:1、...(本文书还有6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