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曾*诉被告(反诉原告)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反诉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四队南干渠东的3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种植,期限八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承包费是一年一付,在前一年10月30日前付清次年承包费。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前三年的承包费,第四年承包费由于经济紧张,支付了大部分承包费,余额征得被告同意延期支付。2015年11月10日,被告以原告拖欠2015年、2016年的承包费为由,给原告送达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