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财保安阳分公司辩称:1、被告投保属实并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时,对于原告的合法损失,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本案车辆驾驶人张志岗存在逃逸现象,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原告诉请过高;4、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1、肇事司机张志岗在事故发生后与原告谈妥的情况下才离开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属于逃逸;2、事故车辆在中国财保安阳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50万元,原告的起诉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应当由被告中国财保安阳分公司及郭**对原告的损失做出赔偿;3、事故发生后张**垫付原告医疗费5500元,原告应予返还,如判决张**承担责任,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4、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被告安阳市润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被告郭**辩称:发生事故后都是我打电话110、120联系,我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原告当时在快车道上了,也有责任,并且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6时36分许,张志岗驾驶豫e×××××号出租车...(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