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涟源支行)、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李*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建行涟源支行代理人龙**、朱*,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书记员曾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于2013年下半年在中国建设银行涟源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的磁条加蕊储蓄卡。2015年6月6日22时17分,原告黄**收到被告建设银行的手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的储蓄卡账户6月6日22时17分中国光大银行(单笔代扣)支出人民币70000元,活期余额137.75元。”原告收到信息后,即刻到派出所报案,并到建设银...(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