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依据(1997)庆经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和确认该民事调解书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不属于执行案件裁决范围。被执行人申请缩短冻结资金周*,未有法定的事实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林区中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黑75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中石油大庆分公司提出...(本文书还有3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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