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昆明国土局)因李**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鸿乙名业公司)、云南荣旺石业有限公司(下称荣旺石业公司)、禄劝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银河大酒店公司)、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牡丹江中院)(2016)黑10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牡丹江中院在办理李**申请执行鸿乙名业公司、荣旺石业公司、银河大酒店公司、侯**、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牡法执字第49-8号执行裁定,裁定由昆明国土局按照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7)字第****号,面积为4626.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流拍价29,258,029.00元向申请执行...(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