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哈尔滨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晨公司)因与黑龙江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延兴公司)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中,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双鸭山中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委托黑龙江国威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北晨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号北晨中俄贸易大厦进行评估,北晨公司对该院评估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北晨公司称,双鸭山中院对上述房产评估程序严重违法。首先,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场勘验之前仅以电话形式通知其去现场,并未说明去现场做什么,也未事先告知具体勘验时间;其次,在勘验过程中,鉴定人员未实际进入现场,对鉴定房产没有进行实际丈量。此外,执行程序还存在查封北晨中俄贸易大厦价值超出本案执行标的。请求对执行标的重新评估。
双鸭山中...(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