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前锋农场(下称前锋农场)因其申请执行高**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农垦中院)(2015)垦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诉前锋农场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黑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解除双方于2004年6月20日签订的《前锋农场草原改良承包合同》;二、双方按前锋农场锋场发(20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另行签订饲料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高**承包前锋农场3000亩土地(位于前锋十七队,东至王*五荒地,西至马昌军、刘*志五荒地,南至十七队熟地,北至洪河自然保护区)。2.承包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34...(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