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顺通公司)因与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27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2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兴安岭中院)作出(2016)黑27执****号执行裁定:呼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呼劳仲案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该院执行。该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顺通公司送达(2016)黑27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顺通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朱**支付工资等款项158,100.40元。(二)申请执行费2,271.50元。(三)应当书面报告财产情况。
顺通公司提出异议称,一、朱**申请大兴安岭中院提级执行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不予受理。呼玛...(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