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圣景公司)因与安达市天地顺降水公司(下称天地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地顺公司与圣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绥化中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绥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圣景公司给付天地顺公司工程款本金6,413,089.15元及利息5,194,602.09元,本息合计为11,607,691.24元,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按本金6,413,089.15元、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圣景公司用在安达市七道街北开发的圣景国***小区西南侧小横...(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