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李**赔偿医药费3816.6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650元、误工费4050元、护理费1482元、交通费500元、农田损失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9198.6元。事实和理由:李**、李**系父子关系。2016年6月11日,我与李**、李**因两家之间的墙头纠纷发生争吵,争吵中,李**用拳头朝我击打,我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后被其家属拦住,随后李**从自己家轿车后备箱拿起一根钢管朝我左大腿打了一棍。事后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院13天,住院期间耽误了农田生产。李**、李**依法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我...(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