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郝*、脑敏达来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和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23时许,王**的司机曹*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沙河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王**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驶入道路左侧沙地内,致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现场勘察及当事人陈述,以曹*驾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操作、未保持安全车速的事实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榆林市高新区镇北价格评估有...(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