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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11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0
  •  
  • 【案例概要】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林、代理检察员申阿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及其辩护人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吕*红驾驶豫l×××××号轿车沿湘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门前时,与被害人段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吕*红拨打110报警电话。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被告人吕*红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段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红的行为已构成交...(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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