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陈**、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2012年9月30日,原告邢**与被告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陈**将自己所有的滨河帝城**号楼**单元**楼东户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陈**。原告自2012年10月3日在滨河帝城**号楼**单元**楼东户房屋居住至今。2012年10月22日,被告张**向新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被告陈**位于滨河帝城**号楼**单元**楼东户房产。此后新郑*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向被告张**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张**申请执行。原告向新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新郑*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