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河南************、郑州航空*********************与被上诉人郝**、孙**及原审被告中国联合**************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联通中牟县分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郝*村委会赔偿郝**、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尸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704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联通中牟县分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郝*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7日下午,郝**、孙**儿子郝*鹏在经过自家屋后电线杆下一拉线处时被电击倒,送往中牟县黄店乡卫生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郝*鹏死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委托,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郑)公(刑)鉴(法*)字(2015)118号法*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郝*鹏符合电击致死。郝**、孙**支付鉴定费3000元。郝**、孙**为死者郝*鹏父母,二人均系城镇户口,其中郝**42岁,孙**45岁。另查明,涉事电线杆为联通中牟县分公司的网线线杆,其在该线杆上架设有网络线路。郝*村委会在该电线杆上安装有路灯,路灯照明线路系中牟县供电公司架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联通中牟县分公司、中牟县供...(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