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以下简称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苏银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长沟峪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马*、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我于1986年进入长沟峪煤矿。1994年3月,放炮发生事故,住院并申报了工伤。1997年1月份,长沟峪煤矿停发工资。以办理工伤为由,将我的工伤资料骗去,我无奈离矿,双方从未达成过任何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在房山仲裁委无档案、无原件、无案号、无公章、无承办人、无庭审记录,本人更是从未见过,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提交的京房山区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无效。
被告长沟峪煤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调解协议书已经经过房山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在其他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已经涉及到了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我方可以提供工作记录,有经办人和原告本人的签字,其内容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一致。
经审...(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