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年*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年*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年*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孩子出生至今都分居,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一点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年*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申*既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