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史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辛**,被告史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之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史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被告生活懒散,不外出工作,还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史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史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女史某2应由我抚养,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双方共同承担。因原告外出打工2年3个月,对孩子不管不问,且原告外出前给我留了一封信,承诺一年后回来,并会给孩...(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