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诉被告张**、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豫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田**及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豫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诉称,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豫南分公司承建位于确山县城的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张**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因被告建设资金紧张,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时张**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其借款后却拖欠不还,现在该建设项目已经结束,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一直未...(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