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陈*、陈**、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恭城支公司)、第三人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芳和人民陪审员吴*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明军担任记录。原告唐**、陈**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太保恭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4日,原告唐**驾驶车主为陈**的桂c×××××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丈夫陈**从恭城县观音乡驶入201省道由全州往沙子方向行驶,1时40分许行驶至恭城县s201线127km+800m路段时,陈**需下车小便,原告唐**靠边停车后仍开启远光灯照明,当陈**从唐**驾驶的车辆尾部横穿道路时遇第三人田**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主为田少珍,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