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晟鑫机电轴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与被告海林市相龙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及原告晟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相龙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相龙公司偿还原告晟鑫公司轴承及标准件欠款162400元以及产生的利息3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相龙公司在原告处购买轴承及标准件欠款达到1624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相龙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出具《欠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给与公正判决。诉讼过...(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