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湘阴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邓**、王*因与被上诉人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湛**要求温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湛**系邓**、王*所雇请,其受伤与温氏公司无关,生猪过磅确认之后,交易已经完成,至于生猪在何处再转运到邓**、王*的车上与温氏公司无关,转运的地点也不在温氏公司的过磅处,温氏公司过磅处的路灯是否开启或设置路灯与湛**受伤没有关系。
上诉人邓**、王*共同辩称,湛**系温氏公司雇请,应由温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上诉人邓**、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湛**对邓**、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湛**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湛**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邓**、王*、温氏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98256.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一审法院却判决邓**、王*赔偿其192449.96元,温氏公司赔偿其27492.85元,湛**自负54985.7元责任,则判决结果金额共计274928.51元,明显超越了湛**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理应发回重审;2、湛**并非邓**、王*雇请,完全系...(本文书还有5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