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对此已作了充分的论述,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电局、福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报酬按十五日为一个周*支付工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中止用工。中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电局、福源公司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其实际上是...(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