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莉、周*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5与李*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分别是大女陈*6(曾用名陈x),二女陈*7,三女陈*8,四女陈*4,大儿子陈*9,次子陈*1。陈*9与欧某系夫妻,双方共生育有一男一女,分别是儿子陈*2,女儿陈*3,陈*9于1995年因病去世。陈*8与杨*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有孩子,陈*8因病于1997年去世。陈*6与王*3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有一男一女,分别是儿子王*1,女儿王*2。2002年8月13日,陈*6因病死亡。2004年农历正月12日陈*5因病去世。陈*5去世时有法定继承人陈*7、陈*4、陈*1,代位继承人陈*2、陈*3,代位继承人王*1、王*2。陈*7与许某1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许某2、次子许某3。2012年2月11日,陈*7因病去世。陈*7代位继承人分别是许某2、许某3。陈***生前为北流市北流镇退休干部,每月有退休金,无需其子女及女婿、媳妇抚养。1994年,陈*5购买了在北流市城区二环北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块。1995年,陈*5在该地块上建成了钢筋水泥结构楼房**幢两屋,但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6年,已取得了登记名字为陈*5使用的北流市二环北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陈*5去世后,陈*1仅留**楼一间房间给李*使用外,其余房间均为陈*1居住,出租**楼铺面所得租金也全部占为己有,...(本文书还有6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