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以下简称贵港供电局)、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贵港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四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被上诉人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额外支付上诉人一个月工资1210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19360元;4.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的工资1728.57元;5.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失业保险金20328元;6.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少发的高温补贴8000元;7.改判被上诉人补足上诉人工作期间未达到广西贵港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0235元;8.改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2013年、2015年的劳保用品费用720元;9.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工作以来至2015年10月9日的周*加班费64451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135.7元;10.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虽然上诉人与贵港供电局、福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但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上诉人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以及每个小时的报酬为多少,而贵港供电局、福源公司也均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每天劳动多少个小时及每个小时的报酬为多少,因此上诉人与贵港供电局、福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显著特点,该合同实质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再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贵港供电局农民护线员管理标准》及被上诉人提供的《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检查修缮维护合同》,证明上诉人的每月的工作内容不可能3天左右能够完成,福源公司提供的巡视检查卡仅仅是上诉人某个月部分巡视检录,并不能证明上...(本文书还有8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