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系上诉人吕**之妻)。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蒋**、一审被告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裕、黄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叶菁华担任记录。上诉人吕**及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蒋*、一审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18时许,原告在其自家门面即全州县永岁乡双桥村委双桥新街农机修理服务部对面公路边等待横过公路时被被告吕**驾驶湘m×××××微型车撞倒后拖行30余米致原告昏迷,被告吕**当即用车将原告送往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出具其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因此事故而造成的后遗症也由其负责的承诺书。2015年1月29日,原告以吕**一人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2015)全民初字第...(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