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第三人沈*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向被告及第三人沈*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徐*、高**、被告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田**、第三人沈*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案件审理需要,应被告之申请,本院追加西宁仕龙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典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0年9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程**、第三人沈*的委托代理人蒋**、第三人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2年原告以成本价购得本市城中区南川东路x号**号楼**单元**室**号.07平米的住房一套,并办理了宁房权证中(私)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在外地生活,未曾想,2009年6月原告却意外得知,原属于原告的住房被出售,原告到被告处查实:2004年12月第三人沈*与西宁仕龙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宁仕龙房屋典当有限公司)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原告签字,将...(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