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瑞隆环保公司系从事环保产品开发、销售等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大川门业公司系套装门、金**、防盗门的企业法人。2014年6月9日,大川门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瑞隆环保公司申请借款,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大川门业公司向瑞隆环保公司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非经瑞隆环保公司书面同意,大川门业公司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1个月。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执行贷款综合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第二款,本合同项下所称综合利率,包括按照本合同执行贷款利率计收的利息和合同约定的因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但不包括罚息、违约金和解决争议的相关费用。第四条。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按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如大川门业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未按双方的另行约定支付利息、则瑞隆环保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且瑞隆环保公司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款项解除之日起计算利息。第六条约定,瑞隆环保公司在第九条担保措施落实后3日内...(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