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被告人寿新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2日被告张**驾驶豫g×××××号车在卫辉市建设路***小区)东*与原告驾驶的豫g×××××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事故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6787.46元,误工费每天110元计算206天为110元/天×206天=22660元,护理费每天83.51元/天×30天=2505.3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计算26天为:15元/天×26天=390元,车*2400元,车*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00元。
被告人寿新乡公司辩称:在审核行车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依法在保...(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