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人寿新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侯记祥驾驶豫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107国道卫辉境内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另查,侯记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新乡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39.62元,误工费每月2000元计算6个月为:2000元/月×6月=12000元,护理费每天83.51元计算42天为:83.51元/天×42天=350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