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时**,男,生于1971年7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胡**,女,生于1974年10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住(略)(系时**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刘**,男,生于1955年9月**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原系宁夏科翔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时**、胡**因资产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卫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中旬,科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与时**口头协商,由时**承建中宁县工业园区中宁复合肥厂办公楼工程及其辅助工程,科翔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因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也未约定工程取费标准,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科翔公司遂委托银川世翔荣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时**对决算报告不予认可。科翔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2006年7月20日银川世翔荣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作出的银世标字第19号工程决算报告合法有效,并对科翔公司已向时**支付工程款予以确认。在...(本文书还有4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