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常**与原五艾冶炼厂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常**向五艾冶炼厂出售铁沫,其享有收取货款的合法债权,五艾冶炼厂应及时向常**给付货款。五艾冶炼厂是合伙制企业,已于2007年9月10日解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本文书还有2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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