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下称新农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新农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9436.76元及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436.76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7年开始在被告处进行奶牛养殖合作,由原告提供奶牛,被告提供草料、场地、设备等,待奶牛产奶后,原告将牛奶出售给被告,被告进行结算养殖的草料、场地、电费后支付给原告剩余的牛奶款项,截止到目前,被告还有29436.76元没有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新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我公司与原告没...(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