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陆方锋因认为孔xx帮其家做房屋美化时刷墙漆的质量不好,就到贺*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厦岛村张智健家找到孔xx,要求孔xx帮其返工,双方随即发生争吵。陆方锋动手殴打孔xx,在旁围观的被告人江**、陆**、陆朝秋亦参与殴打孔xx。致孔xx:⑴、腰1左侧横突骨折。⑵、侧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⑶、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方锋、江**、陆**、陆朝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xx的报案陈述,
证人林xx、陈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贺*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被告人陆方锋、江**、陆**、陆朝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方锋、江**、陆**、陆朝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方锋、...(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