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宝鸡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7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保险金额10000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时,被告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14年12月27日,原告突发右侧丘脑出血,在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至2016年6月4日。出院诊断为:1、右侧丘脑出血;2、高血压病(极高危组)。原告因疾病造成二级伤残。2016年3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人寿保险宝鸡分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