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吴*祥与邹*恩(另案处理)经被告人何佰海的介绍认识何xx。后经协商,吴*祥与邹*恩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位于贺*市平桂管理区水口镇狗虱冲山场何鸿承包经营的杉树林,何佰海负责该山场杉树的砍伐生产经营管理,砍伐林木后所得利润三份分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吴*祥在苍梧县六堡镇找来罗*成等6名员工,由何佰海负责管理,于2010年12月18日进场砍伐林木。至案发止,滥伐林木共计蓄积量为325m3,出材量202m3,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266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伐杉木153.***.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祥、何佰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xx的报案陈述,证人何xx、徐xx、禤xx、林xx、罗xx、禤xx的证言,同案人邹*恩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伐区林木技术鉴定书,...(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