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21时许,在被告人唐军辉应被害人张有弟之邀进入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嘉兴巷21号**楼的**房间欲进行性交易。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唐军辉尾随被害人张有弟至该楼门口,持刀对其进行抢劫,抢得被害人张有弟持有的红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72元),被害人张有弟遂向群众呼救。当被告人唐军辉逃至八里街二路与川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被一路追赶的群众抓获。
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赃物(红色钱包一个)及赃款572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有弟。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有弟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持刀抢劫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经过等事实;
2、证人汤平、唐斌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本文书还有711字未显示)